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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2008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的规定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08-3-6 12:56:25

关于填报《2008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的规定

 

上海市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高中毕业生填写《2008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只适用于取得本市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报名号,参加今年6月份高考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61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

二、应届毕业考生参加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击剑、射击、武术、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等11个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填写《证明表》。

(一)在200591日至20071231日期间,参加市级正式体育竞赛(具体认可竞赛名称见附表2.12.3,下同)获个人项目前五名的队员(该项目不足8人则减3登记;不足4人,不予登记),获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参赛队数不足6队则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测验和区县级比赛不予承认。

(二)在200591日至20071231日期间,参加市运动会、市青少年运动会或市中学生运动会获前六名的考生(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该项目不足9人或队则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三)在2005年下半年参加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市中学生运动会定向越野比赛获得规定名次成绩者,也可参照上述规定申报。

(四)在200591日至20071231日期间,参加田径、游泳项目市级、全国正式体育竞赛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测验和区县级比赛不予承认。

(五)在200591日至20071231日期间,参加全国正式体育竞赛(须经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参加国际正式体育竞赛(须经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获前八名,或者在上述期间参加市级、全国或国际正式体育竞赛获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三、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证明表》一式三份,由学籍所在学校及学校所在区县的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核(签名、盖章),在就读学校显著位置公示1周后,由区县体育局于39日至12日期间,统一报送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核,逾期申报不予办理。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送审时必须随带有关秩序册、成绩册和等级运动员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否则不予审核。全市于316日组织考生集中进行体育专项统一测试,统一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由市教委送交市教育考试院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有关学校作为择优选拔的重要依据。

四、在外省市就读的具有上海市户籍或符合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条件的高中毕业运动员,应由本人提供相关户籍、高中毕业证书以及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成绩证明等材料,并由就读地所在省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也可参照本规定到户籍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与办理。

五、历届毕业生考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2007年1月1日至20071231日)取得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体育竞赛成绩,方可参照本规定到参赛代表单位所在区县的体育行政部门申报与办理。

六、各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市体育局集中办理有关手续。

七、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考生取消体育运动成绩认定资格,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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